当前位置:普法网首页> 法律大全

志愿服务标识基本规范(试行)

图片

中央社会工作部5月13日公布《志愿服务标识基本规范(试行)》
对志愿服务标识含义
以及设计、使用、管理等作出规定
志愿服务标识可用于志愿服务活动会议、场所站点、文化产品等
不得用于商标、商业广告以及其他任何营利性活动
开展重大志愿服务活动和涉外志愿服务活动时
应当使用“中国志愿服务标识”
有自有志愿服务标识的可同时使用
但应当突出“中国志愿服务标识”

法律服务热线:400-039-6198